摘要

在数字人民币试点推广的背景下,盗窃数字人民币犯罪的认定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获得关注。数字人民币作为盗窃对象而具备的有别于私人数字货币和银行存款(货币)的独特性,使其盗窃罪的认定在占有类型、着手、既遂和未遂标准的判断上,相应地具有其独特性。具体而言,数字人民币的占有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及银行存款(货币)的规范占有,其应属于事实占有;仅托管状态下的数字人民币应当认定为规范占有。数字人民币软钱包账户数额变动是占有转移的表现形式,而通常硬钱包本身的占有转移效果及于数字人民币。盗窃软钱包中数字人民币的行为,应以数字人民币APP程序启动完毕,其处于可使用的状态作为着手的标准,以账户内数字人民币被转移占有为既遂形态。盗窃硬钱包中数字人民币的犯罪未遂形态不难认定,但是由于数字人民币软钱包的账户特性,使得盗窃软钱包中数字人民币的未遂情形需要具体分析。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