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本概念及其体系的合理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相应法学一般理论的法现象解释能力或真理含量。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观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不仅将权利、权力和义务视为涉及利益、财产分配的法规则,更主要的是直接将它们视为利益或负利益、正值财产或负值财产本身。可以将足够的研究深度、足够的周延性及自身所处基本概念体系的自洽性,作为衡量权利、权力和义务乃至其他法学概念合理程度高低的三个尺度。确立权利、权力和义务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尺度,目的在于获取更优异的法学基本概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