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企业通过《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在为人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从欧盟获得大量资金,支持了国内节能减排事业。《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即将到期,但有关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哥本哈根谈判,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没有达成具有法律效率的明确协议。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将何去何从,一切好像尚无定论、目标不明,但我们仍须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可能出现的变化和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影响及早研判,提前应对。

  • 单位
    沙洲职业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