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但对预约合同与本约的区分标准认定不一,未规定预约合同中限制协商本约的条款效力,未规定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反预约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因此在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造成极大分歧。本文针对商品房预约合同,就上述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说明了相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