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医保发[2020]2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发[2020]26号),确保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加强单病种付费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人工晶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每只1215元调整为1835元;安装人工晶体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离休干部安装人工晶体费用的报销标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