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共享、流通、分析研判,是构建金融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资源。个人金融数据的权属不清、数据流通法律规制不健全造成个人金融数据流通壁垒。个人对金融数据的权利绝对化以及金融机构对投入较大成本而控制管理的个人金融数据权利弱化,亦是加剧阻碍个人金融数据流通的重要原因。就个人而言,因个人金融数据具有信用评价功能,可精准描绘个人信用"画像"(profile),并具有社会价值、资产价值、流通价值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不宜将个人金融数据权利私人化、绝对权化,个人金融数据存在个人对金融信息的防御性法益,在法益遭受侵害时可行使删除、更正、赔偿等权利。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基于服务目的、数据安全考量而对个人金融数据事实控制,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并进一步配置金融机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利。打破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模式的枷锁,采用赋权模式可更周全保护个人金融数据安全利用和有序流通,此种赋权模式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