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较为单薄,但其中不法得利排除返还的规则在合同无效后"相互返还"规则中具有适用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考虑目前理论及实务对不当得利规则在适用层面上并非明确,故在肯定不法得利返还规则适用的同时,宜在实务中确立一定标准以认定不法得利排除返还之例外。在违法股权代持纠纷中,无效后的返还可以"不法"所依据的法律目的、代持各方主体违法程度、履行及得利情况判断是否支持投资款项的返还及返还的范围;投资期间股票增值所获收益并非法定孳息,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对该部分利益的分配应先尊重各方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无法达成一致时重点考量证券行业中投资与风险的相关性对该部分收益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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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