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施行,有效地实现了司法救济手段前移,突出预防性救济,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起到积极的作用。其脱胎于民事保全制度,一方面民事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传承,另一方面又与普通民事保全存在较大区别,加之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这项保全措施尚有很大完善空间,特别需要重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禁止令适用的标准模糊、权利救济途径不明确、担保制度规定过于笼统、禁止令执行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增强整体性意识,积极能动司法,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细化担保规定,规范救济程序等途径,完善环境保护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规则,以切实保证并不断提升环境司法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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