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案情某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倪某,倪某招用汤某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汤某受倪某管理,工资由倪某支付。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2018年9月8日,汤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致肋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认定书中的"用人单位"为某劳务公司。2019年1月22日,汤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书中"用人单位"也为某劳务公司。汤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