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府际合作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以合作共赢取代各自为政,以区域性公共行政事务合作治理为依归,弥合与聚集各行政区政府一致行动的努力方向,有助于跨越行政区的碎片化治理从而迈向法治化的区域治理。但区域法治的美好图景依赖规范化、制度化的纠纷解决制度保障。府际合作纠纷不等于地方政府冲突,其本质是利益冲突,是一种法律争议,可归纳为行政权能型府际合作纠纷和行政协议型府际合作纠纷两种。对于府际合作纠纷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利用既有制度资源,以健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行解决府际合作纠纷机制作为主导,尊重纠纷双方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需要探究机关诉讼、宪法诉讼在解决府际合作纠纷中的学理空间,以备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多层级、多元化的府际合作纠纷解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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