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创业板市场推出四年来成绩显著,但仍存在上市公司减持次数过多、小股东权益受损严重、退市规则有名无实等问题。究其原因,实为立法层级较低,监管模式设计不明,投资者维权途径匮乏所致。对此,应在《证券法》中专章规定创业板内容;分阶段设计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改进监管措施;推出多层次资本市场联动制度;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