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是成员获得集体权益的基础。全国性统一立法缺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立法和司法规范的标准不统一,效力性受质疑;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主体不明,救济机制缺失,成员权益难以保障。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土地为纽带的成员集体的运行应当兼顾其公共属性。所以,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应当进行全国性统一立法,在规则构造上,明确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确立农民集体成员集体为资格认定主体,明确成员资格认定的可诉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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