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新型诉讼格局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和开创性贡献,是新时代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而进行的重要司法体制和机制创新,目的在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行政区划法院,重在审理辖区内占绝大多数、不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的普通案件,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公正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综合性专门法院,是对传统专门法院的坚持与发展,重在审理占少数、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的特殊案件,推动特殊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公正审判,有效防止诉讼“主客场”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跨行政区划法院按省域内和跨省域两级设置。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离不开司法资源投入保障,应当建立与跨行政区划法院职能定位相适应的综合配套司法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