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典化背景下,确定环境法体系的范围是对环境法规范实施体系化操作的前提,为此需要对环境法规范作类型区分,进而判断各类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归属。随着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概念内涵的扩大与环境法疆域的拓展,环境法体系呈现出核心与边缘之分。核心环境法规范以专门环境立法的形式存在,具有调整目标的环境公益性、调整对象的环境关联性、监管主体的相对统一性等特征;边缘环境法规范则与其他领域立法、部门立法存在领域交叉与手段交叉。根据领域交叉的不同程度,可将领域交叉型环境法规范分为准核心环境法规范与纯外围环境法规范,其体系归属判断应综合考虑调整目标的环境公益性与调整对象的环境相关性;按照手段交叉的不同程度,环境民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等手段交叉型规范又可分为适用型、改革型与创新型环境法规范三类,其体系归属判断需综合考虑交叉规范的生态性、体系归属的适应性、立法模式的可行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