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构投资者因具有持股优势和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助于缓解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然而,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因投资理念、投资偏好的差异,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动机并不相同,所产生的治理绩效也可能不同。尤其是其短期财务投资的行为偏好,使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后,很可能引发短期财务利益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冲突,甚至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否定公司的长期经营方针。为此,需要从设置机构投资者持股锁定期、加强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等角度,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促使其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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