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很多人认为,律师的存在无利于真实案件事实的发现。但是随着当代我国法治从以前的只关注实质正义,到现在越来越多关注于程序正义的发展趋势,律师制度频繁出现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社会对于律师辩护制度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因此其具有正义性。它最高程度上限制了公权力,把人权观念放入程序正义中,那些“潜在受害者”会有更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