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矿权的实现需要以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为前提,一旦矿业用地使用权无法取得,采矿权人通常选择就采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但是由于利益牵涉复杂,很难维权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赋予了采矿权人享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从宏观层面支持了采矿权人获取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林地及草地的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障碍,让采矿权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变得十分困难。本文通过对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进行具体论述发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忽视了矿业用地使用权的配置、采矿权与土地产权制度分离、矿产与土地资源管理“两张皮”、森林法体系内部法条之间不协调等因素,共同造成了采矿权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困难。本文认为应在尊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把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构建专门的自然资源冲突协调机制,完善动态的规划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矿业用地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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