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企业分立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情形下,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特殊性重组。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文件中,并无企业重组自然人股东可以适用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的具体规定。那么,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征缴该如何处理呢?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