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巡回法庭制度并非我国独创,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早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国王就派遣专员赴各地进行司法视察,这些视察的专员后来便成为了巡回法官,专门负责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英国设置该制度最初是为强化中央司法权威,宣示中央权力,但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此种经验后来传到美国,早在1789年的《司法法》中,美国就规定建立三个巡回法院(南部、中部和东部巡回法院),每个法院由最高法院的两名法官和一名地区法院的法官组成。由于最高法院的法官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