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物遗失后爆炸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蒋晓明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32): 77-79.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32.013

摘要

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受益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对高度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安全管理和控制危险的义务,因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捡拾到来源不明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主动报告、上缴有关国家机关,这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拾而不缴者,应当根据过错严重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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