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经济刑法观认为,经济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抽象的经济秩序,即一种超个人的法益,因此将我国刑法规制经济犯罪的主要目的理解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通过对经济犯罪"超个人法益"属性的分析,可以明确我国经济刑法对超个人法益犯罪规制的具体内容,即超个人法益犯罪应该是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犯罪。同时根据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在经济犯罪中存在的主次要地位进行犯罪类型划分,可将我国经济犯罪划分为侵犯个人法益为主的犯罪、侵犯社会秩序为主同时可能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以及单纯侵犯经济秩序的犯罪三种具体类型。对于单纯侵犯抽象经济秩序的犯罪,该类犯罪虽然不涉及个体法益即具体被害人认定、侵害的问题,但立法应当限缩此类犯罪的犯罪圈,防止公权力假借对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当干涉公民的自由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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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