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七省已公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办法,第三者来源包括调解组织、环保专家、律师、公众、环保组织、检察院派出人员等;并针对不同身份设置诸如委托、选择、邀请、申请、商请、推荐等方式。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针对第三者参与赔偿磋商问题上导向模糊,且与《环境保护法》确定旨意偏离,而地方省份延续改革要求,故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共同存在不同类型第三者参与磋商的应然功能不明、多重门槛阻拦其实际参与等问题。为此,依据第三者的知识能力、与生态环境损害的紧密程度等因素,将其分为磋商必需人员、实体利害关系人员、利益相关人员和事务性人员,分别赋予过程监督、执行监督和结果监督功能,并设置统一的参与方式和保障机制,实现从"受邀"或"选择"参加回归至权利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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