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存在缺陷。以客观结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无偿还能力,直接用诈骗方法对行为人主观意图进行认定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不区分“非法占有目的 ”产生的时间节点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为实现精准定罪量刑之目的,应改变单纯的结果认定模式,防止发生客观归罪的裁判结果;对行为的认定与主观目的认定进行严格区分;明晰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的时间节点,防止扩大案件的处罚范围。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