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实践中,股权代持现象普遍存在,但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总会被相关税务问题所困扰。在隐名股东显名的情形下,税收执法机关会根据股权转让形式就此显名交易征收所得税;在代持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下,税收执法机关会根据交易外观对名义股东的转让股权所得和隐名股东从名义股东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不可避免。由于税负最终由实际股东承担,税收形式主义会使实际股东承担不合理的税负。应当在现有体现"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条文基础上进行类推适用,从而避免依据形式不合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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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