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量刑协商机制的确立,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但这一机制存在着明显的非对称性问题,这不仅表现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协商能力和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绝对的优势,还表现在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判决施加更强大的影响力。这种非对称性问题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特殊诉讼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讼双方的内在激励机制存在明显不足,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障,以及实体法对司法人员的宽缓量刑幅度存在较大的限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对法律援助制度、量刑协商方式、被追诉人诉讼地位等方面,作出一些必要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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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