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何时开枪、开枪限度如何是警察枪支使用制度中的核心议题。对此,德国法不仅通过"开枪目的"和"行为罪质"(重罪或轻罪)来限定准许开枪的适法情形,还根据射击动作的各个环节动态地分解最小武力原则。德国制度设计的内在机理为解决我国警察实践中不敢用枪、过度用枪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其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列举的14种开枪适法情形应在与刑法关联的意义上理解,即应将相对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导入到枪械使用的要件判断中去。其二,可以开枪的适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明文例举的14种情形。根据立法者本意,该条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是指所有为《刑法》所规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犯罪。其三,中德制度之比较为全面理解我国落实最小武力原则的相关制度以及多个关键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提供了广阔视角与智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