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取得多样化进展,多省提出跨区划集中管辖新模式。但是对于长江流域而言,未与行政区划完全剥离的司法管辖模式对于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产生割裂,同时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整体计划的预期实现产生阻碍。因此长江流域内司法管辖求新、求变,应从与行政区划重叠的司法管辖规划中脱离出来,以长江流域的自身特性与需求为变革的基本逻辑,寻求长江流域内司法管辖外部机构设置与内部组织结构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