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便利和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重要概念。合理便利与无障碍建设可以相互促进,二者也应当一体推动共同发展。该公约缔约国对确保提供合理便利承担着即时履行义务,而合理便利的主观权利特征及个人化、可诉性、便捷性等优点,使合理便利成为灵活有用的权利保障工具。合理便利既可以在无障碍建设不足的情况下作为无障碍建设的补充,又可以在不涉及无障碍建设的领域发挥独特作用,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主体的特定需要。缔约国对无障碍建设则负有前置的、渐进履行的主要义务,无障碍建设还具有通用设计、规模化、经济化、无需个案考量等优点。在中国,合理便利已在就业领域有了形式多样的具体实践,但同时也存在着偶然性、随意性、简单化、缺乏制度保障等明显不足。在进一步推动残障者融合就业的过程中,除了加强无障碍建设,还应当充分认识和灵活运用合理便利。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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