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环境权在立法层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肯定,但是在司法层面却遭到了较为普遍的否定。在经济学的视角下,环境权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界权成本高、未满足环境利用效率要求以及救济成本高等缺陷。环境权的提出对于唤起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进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环境权无法作为建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石,也难以为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有效的指导。环境权所表征的价值目标应予以承认,但是环境权的工具价值却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