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认定

作者:肖云宾; 张建军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7): 63-6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7.018

摘要

<正>【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