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实—法律”认识错误的二元区分是对行为人产生的认知偏差进行刑法归责的类型化方案。然而,这种方案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和刑法适用的法律后果上都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刑法教义学体系的层面,事实错误的内部区分及其与法律错误的外部区分在标准上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在刑法适用法律效果的层面,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所引发的不同法律后果,致使二者难以在责任原则下实现刑罚正义。“事实—法律”认识错误不应、也不必在刑法归责中进行类型化区分,二者都是基于行为人设想与现实之间的不一致而产生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被纳入法律认识错误的结构之中,并运用规范理论下可避免性的标准进行妥当处理。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