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粤办函[2018]2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