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捕慎诉慎押”涉及对个案中的逮捕、起诉和羁押条件进行裁量处理,而这些条件的制度基础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行时就已成型。近年来之所以主动调整,体制层面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呼吁更加谦抑的刑事政策,二是科技发展为减少口供依赖、强化取保监管提供了条件,三是检察机关在2018年修宪后主动寻求扩大在刑事程序中的话语权。但在机制层面,应充分认识到“少捕慎诉慎押”与实践中追求认罪认罚、退赔与和解、成功起诉等目标常有冲突,且天然潜藏廉政风险,当前依赖目标考核的推进机制也不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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