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一批司法判决未受《保险法》第65条的内容限制,直接赋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无条件的请求权。由此产生疑问,第65条是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直接请求权是否可以附条件?应如何附条件?对此,笔者建议,应对任意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做出区分:第65条给予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债权代位制度、保险金给付的限制等方式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