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政农函〔2021〕87号各涉农区政府:为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中的统筹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