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依赖检察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的补充,难免有意犹未尽、浅尝辄止的不彻底感。从刑法理论重新审视企业犯罪,企业自身责任论体现出与企业合规更强的契合性,应当肯定合规计划既能作为减刑依据,也能作为出罪事由,为企业合规出罪提供更加丰富的实体法支撑,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效能。

  • 单位
    四川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