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使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实现了极大扩容,但也面临危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风险。而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目前这一制度存在审查的标准不够明确、审查批准的程序缺失、审查之后的处理办法规定不明等问题,需要通过采取诸如明确审查的标准、细化审查批准的程序、明确审查之后的处理办法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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