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传统实物证据,电子数据鉴真具有鲜明的程序性特征。在鉴真不能层面,程序性的影响集中表现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电子数据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分为强制排除和瑕疵补正,实证法应以类型化的方式明确二者各自的范围,以克服司法实践中瑕疵补正滥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电子数据,强制排除应是彻底且无条件的。瑕疵补正针对电子数据鉴真中的非实质性瑕疵,补正方法应是多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