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环境债权的特殊性,企业注销后环境债权的保护面临着责任主体缺失、法条规范冲突等难题。这使得企业注销后的环境债权往往得不到救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域外地区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责任基金制度,虽有可借鉴之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故应当以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为依据,追究控股股东在企业注销后环境债权的连带责任,倒逼企业实现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