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错误并用的情形,并进一步导致了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审判过程中补救措施和履行判决的混同。为了使法院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正确的行政公益判决,保证判决结果和法条的正确匹配,首先应当正确区分确认违法判决和行政行为违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补救措施与履行判决的不同。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