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前风险评估"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仅仅是辅助法官做出裁判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并且仅具有参考价值,风险评估的结论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前风险评估"却让法官承担了过度的司法责任,并出现司法行政权反制司法裁判权的现象。"风险评估"不具有精确性且实体上的规范性缺失,是风险评估不能够拘束法官的原因。面对"裁前风险评估"在实践中的困境,应该从程序面上着手,建立"再犯罪危险"的诉讼对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