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一般而言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亦存在《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本案为笔者承办的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保险”)合同纠纷案,所探讨的即为合同另有约定情况下对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