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公共物品,在风险预防原则下,公权力因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实施干预和限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重公轻私”的管制逻辑和财产补偿正义的缺失尚需环境法治的回应。当公民私有财产权超越社会义务而对生态环境公益做出特别牺牲时,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现行法律法规中单薄粗浅的补偿条款不足以规范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财产权限制的系统性积弊。宪法和单行法模式并不是财产权限制补偿的最佳立法进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和司法传统存在差异,但其中部分理论与实践仍具有参鉴价值。应在环境法典总则中嵌入一般性的统领条款,对财产权限制补偿提供顶层的法律依据,进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和公民财产私益均衡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