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卫生事件法律应对模式直接关系到国家生物安全风险治理的实际效能。现有的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以"后果控制"的事后救济措施为路径,实践证明,这一模式不仅无法以法治方式积极预防不确定的公共卫生风险,无法满足公共卫生社会权利保障要求,更滞后于公共卫生事件的传导速度,极易错过公共卫生事件的黄金防控期,造成不可逆转的公共健康损害。公共卫生事件法律应对模式应实现从"后果控制"向"风险规制"的转型: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公共卫生事件法律应对的首要原则;公共卫生风险立法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风险行政应以"传统危险防卫理论"向"现代风险社会理论"的进阶为基础。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公共卫生风险规制的法理基础,也能为政策化的风险防范向法治化的风险规制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基础上,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需要从疫情监测转向对市场运行全过程的监测评价,公共卫生风险沟通须从"风险可接受水平"向排除合理怀疑转变,公共卫生风险管理要以审慎而非等待的态度面对潜在的公共健康危害,在公共卫生致险因子筛选与风险警示基础上,明确公共卫生安全阈值与盖然性标准,形成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最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