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的责任确定

作者:史秀永; 武大喜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32): 36-38.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11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占有、使用出卖车辆较长时间后,不得以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开走而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