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成立下,相对人能否选择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则,此争论一直有之。表见代理优先说和相对人自由选择说各执一词,须得对各自主要理由重新进行审视。在比较法视角下,我们应认清不同立法例下表见代理之本质,切忌盲从法效果之规定。从表见代理本质、意旨出发,我国表见代理法效果宜恰当解释为:"代理行为不因代理权欠缺而对本人不生效力",如此方能正确梳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之适用关系,以保证法律体系协调和价值评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