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经历了从原则性规定到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从部门规章到法律的演进过程。随着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逐渐清晰,其中的实质性规定也开始面临诸多争议。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关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我国应注重保障儿童的自主权,采取双重同意模式,以义务教育阶段代替年龄界限作为阶段划分的标准,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权利边界,建立监护人同意验证机制和禁止范围逐步缩减的用户画像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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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