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著作权法》第34条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做法有欠妥当。建议保留原有条款,确立编辑修改权。因为确立编辑修改权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理要求,是编辑工作正常进行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与编辑为出版物付出的劳动相匹配。另外,从权利边界的视角考察,编辑修改权的确立,能够从权利相对面的维度,厘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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