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入,在辅助司法办案、提升司法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被视为有效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新型利器。然而司法裁判事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法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司法人员应当对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的不确定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基于美国卢米斯案引发的争议,在算法歧视与算法黑箱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现阶段我国应当对智能裁判结果保持谨慎怀疑的态度。尤其是在尚未解决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公平性、透明性、正当性的前提下,应当始终坚持法律人工智能的工具性价值,将其作为司法裁判的辅助工具,严格限定其应用范围,谨慎采纳人工智能的裁判结果,防止法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