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面对争议性死亡事件,对死因的调查和确定都是由侦查机关主导,如果案件被定性为意外事件,则不会进入刑事诉讼,这就直接导致了程序上的失衡,弱化了死因结论的公信力。因此,将死因结论的形成作为单独调查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而英美法系中的死因裁判制度具有高度独立性和社会参与度高、过程公开透明等特点。文章认为,我国可借鉴其优点构建死因裁判制度,使死因调查结论更具公信力。